前言

优机股份于年6月24日(周五)登陆北京证券交易所标志着自开市7个多月,北交所上市公司达家,总市值超过亿元;截至年6月22日,北交所在辅企业余家,在审企业68家。有消息称,北交所今年上市企业规模有望达家。

恰在北交所上市公司满家且保持快速发展态势时,年6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为深化新三板改革、设立北交所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保障意见》”)。

本文旨在通过解读《保障意见》与读者共同追寻涉新三板及北交所纠纷案件的司法审判发展趋势,为投资者      

在切实防止上市公司、挂牌公司通过破产程序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方面,要求法院在审理北交所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时,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针对新三板挂牌公司在破产重整过程中涉及资产交易并达到重大资产重组标准的,应加强与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场所的沟通协作,      

依法规范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对新三板基础层、创新层和北交所市场的投资建议服务。对于投资者诉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民事赔偿案件,重点审查该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是否具有投资服务资质、提供投资建议时是否按照客观谨慎、忠实客户的原则。对于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未向投资者提示潜在投资风险、向客户承诺保证收益、进行利益输送等违反监管规定和行业自律规定的欺诈投资者行为,应依法判令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在健全证券诉讼和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方面,要求各级法院充分发挥证券集体诉讼震慑证券违法和保护投资者的制度功能,发挥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和专家证人在解决案件中作用。

结语

《保障意见》从“层层递进”的市场结构和中小企业创业期成长特点出发,多措并举,体现出强调维护资本市场秩序、尊重行政监管和行业自律、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优化诉讼服务等司法发展趋势。

从投资风险角度来看,《保障意见》强调中小企业创业成长阶段特点,除从投资对赌协议、定增保底条款等方面强调保护被投资方利益外,还要求对企业信息披露质量的司法审查标准宽严适度,对证券中介机构虚假陈述案件提高裁判标准的包容性和精准性。特别是对定增保底条款效力的认定思路,会否被推广用于沪深交易所上市公司案件的审理,值得实务界持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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