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翔律师解读第三调解室之受赠不赡养,
盖脱林肤色遮盖液 http://pf.39.net/bdfyy/bjzkbdfyy/ 长期以来,白家都是大女儿在支付父亲的养老院费用,最近,她突然提出自己将不再负担这个费用了。父女情变化的背后究竟遇到了什么困难? 今天选取安翔律师在年3月12日BTV科教频道播出的《第三调解室》节目中的视频,就父女之间赡养问题引发的家庭纠纷为大家进行解读。 04:23案件经过 白家大女儿申请了一处政策性住房,希望父亲能够从养老院搬出去,到廉租房生活,这个提议遭到了父亲的拒绝。于是大女儿表示她将不再支付父亲养老院的费用了,似乎想要用断粮的方法让父亲接受自己的方案。心急如焚的老父亲因此委托了二女儿,向《第三条调解室》栏目组拨打了求助电话。 针对父亲的养老问题,大女儿有一肚子的委屈,她表示:“我也不反对去养老院。住养老院可以,但现在还剩三个儿女,也不能白天晚上都让我一个人管、钱让我一个人出。” 据了解,白老先生共有四个孩子,为何现在偏偏只有大女儿支付父亲养老院的费用呢? 白老先生原本有四个孩子,小女儿因病过世,唯一的儿子曾与自己产生过很大的不愉快,从此几乎不再往来。 事实上,这已经是白家人第二次走进《第三条调解室》的调解现场了。早在年12月,白老先生就带着两个女儿和一个儿子进行过一次调解。当年为了同儿子划清界限,父亲白老先生将自己名下的一处房屋过户给了大女儿,并希望大女儿能将该房产变卖。 白老先生坦言,当年因为自己面临再婚的抉择,为了避免不必要的麻烦,他提前将自己的一处房屋过户给了大女儿,并在大女儿的主张下,将房屋变现为万,预先分给了每个儿女30万的现金。其他的钱款由大女儿负责管理,用于支付自己的养老开销。基于对大女儿的信任,老父亲并没和她很正式地谈过此事,而正是这份默契,如今却出现了分歧。 自从大女儿拒绝给老父亲缴纳养老费用开始,老父亲便一直希望大女儿能够如数归还自己剩下的卖房款40万元(原为80万,扣除了在养老院两年零六个月的花费,剩余40万)。然而大女儿不但推诿,反而还向自己索要额外的20万辛苦费。 依老父亲的想法,继续在养老院生活,是他最希望的结果。然而,眼下养老院面临续费,大女儿却不愿意为自己缴纳费用了。这是为什么呢? 首先,随着父亲的年龄增长,需要麻烦子女的问题越来越多。父亲的身体状况让大女儿的压力越来越大,这让大女儿感到有些棘手。 其次,大女儿在节目中一再强调表示,卖掉的房子是自己的,得到的卖房款也是自己的,全盘否认了父亲的说法。这显然与年她第一次来到《第三调解室》现场调解时的说法完全不同。 对此,安翔律师提醒大女儿:原本父亲这房子过户不到您名下,虽然后来是按买卖办的过户,但是您没给钱呀。因此,没让您出这个钱就把房子过户给您了,这房子实质上父亲是赠与您的。按照法律规定,如果说赡养人应当履行赡养义务不履行,而老人又把房子赠与您了,他是可以撤销这赠与的。这笔账如果老父亲要算回来,那可是天文数字,您自己考虑。 在安翔律师和调解员的劝说下,大女儿彻底否认了之前的说法,并表示自己已经无力单独赡养父亲,希望妹妹能够和自己共担责任,但仍表示不同意归还父亲40万的剩余卖房款。 安翔律师再次提醒大女儿:如果告上法庭,法庭可以强制执行,而且强制执行时的金额,可不只是现在说的40万元了。 或许是独自赡养父亲压力太大,也或许是一时在气头上摆不正心态。大女儿始终在提出条件讨价还价,专家们希望她能够冷静一下。暂时中止了调解,给她独立思考的空间。 在节目后台,大女儿表示退回40万,自己接受不了。 安翔律师耐心解释道:“您现在侵犯了老父亲的财产。作为扶养人来讲,您现在不扶养他了,又要把他的钱据为己有,如果法院给您定了这个性质。他赠与您所有东西都是可以要回来的。 不管从道德上也好、从您在家里的亲情也好、从您对于子女以后怎么教育也好,哪笔账您都是不划算的。40万元这数必须得认,至于怎么执行,按照您现在能够执行的方式,咱们可以商量。” 调解后续 经过安翔律师与白家大女儿的单独沟通和劝说,大女儿对相关事实又重新回忆了一下,最终也想明白了。节目返场后,安翔律师向白家老父亲提出了如下的最终解决方案: “40万元确实是父亲的钱,但是大女儿还给父亲需要一点时间。七天内,先还20万元,然后两个月内退还剩下的20万元。大女儿将钱都退还父亲之后,父亲把户口从大女儿的户口里迁出来。往后的赡养义务由几个孩子共同分担。” 都说久病床前无孝子,或许独自赡养老父亲的压力是常人无法感受到的,也或许正是因为这样的压力,多多少少让人的内心产生了波动或是其他什么想法。然而,利益终究是抵不过血脉亲情,在最终的权衡之后,扪心自问地用真心换真心,才该是子女与长辈之间最该拥有的关系。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五十八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六百六十三条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第六百六十四条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 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 供稿:安翔 排版校对:陈萱 责任编辑:张希 主编:安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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