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解释》第八十七条规定,在诉讼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一)原告死亡,须等待其近亲属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二)原告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行政机关、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五)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送请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

(六)案件的审判须以相关民事、刑事或者其他行政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相关案件尚未审结的;

(七)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第八十八条规定,在诉讼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诉讼:

(一)原告死亡,没有近亲属或者近亲属放弃诉讼权利的;

(二)作为原告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后,其权利义务的承受人放弃诉讼权利的。因本解释第八十七条第一款第一、二、三项原因中止诉讼满九十日仍无人继续诉讼的,裁定终结诉讼,但有特殊情况的除外。

诉讼中止是审判程序的暂停、诉讼终结是审判程序的结束,其都给当事人和诉讼过程带来重要影响。如适用不当,不但降低诉讼效率延长审理的时间,还可能会损害当事人的实体权益。当事人申请检察机关对人民法院错误中止或终结诉讼的,检察机关可予以监督。

七、违反法定审理期限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的解释》对人民法院的一审程序、二审程序以及审判监督程序都是有审理期限的,普通程序及简易程序的审理期限也有明确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的相关规定,一审普通程序的审理期限为六个月,简易程序的审理期限为45日,二审程序的审理期限为三个月,再审程序的审理期限为六个月。在无延长审理期限、扣除审理期限或诉讼中止等情形下,人民法院违反上述审理期限的,检察机关可予以监督。

八、违反法律规定送达的

送达是指人民法院将诉讼文书等送交给当事人。送达的方式有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电子送达、留置送达、公告送达等。人民法院如不按照要求送达导致当事人未收到法律文书将影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如一审裁判结果没有及时送达到当事人,会影响到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如未穷尽其他送达方式即公告送达,有可能导致当事人在不知晓案件的情况下败诉。因此,对于人民法院违反法律规定送达的情形,检察机关可以予以监督。

除此之外,对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四十六条等规定的违法行为,如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隐瞒、伪造、变造、故意损毁证据、案件材料等违法违纪行为,这些行为都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判、执行,检察机关都可以予以监督。

通过两期的内容,相信您对检察机关如何对“行政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已经有了一定的了解,如果您或身边的朋友遇到了相关问题的困扰,请依法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我们一起携手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让行政诉讼更好地服务于人民!

法条速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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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第一百零四条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行政审判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一)判决、裁定确有错误,但不适用再审程序纠正的;

(二)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内容违反法律的;

(三)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诉讼未在法定期限内决定是否立案的;

(四)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起诉,上一级人民法院未按该规定处理的;

(五)审理案件适用审判程序错误的;

(六)保全、先予执行、停止执行或者不停止执行行政行为裁定违反法律规定的;

(七)诉讼中止或者诉讼终结违反法律规定的;

(八)违反法定审理期限的;

(九)对当事人采取罚款、拘留等妨害行政诉讼的强制措施违反法律规定的;

(十)违反法律规定送达的;

(十一)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

《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第一百零五条人民检察院发现同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四十六条等规定的违法行为且有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判、执行的,应当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原标题:《新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解读之十二:检察机关对行政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监督的具体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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