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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4日上午,上海金融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上海金融法院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机制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这是全国法院首个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制度实施的具体规定,也是上海金融法院继年1月出台全国首个证券纠纷示范判决机制规定之后,积极探索符合我国国情和证券市场司法需求的民事诉讼机制,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又一重要举措。

《规定》共五十条,全面涵盖了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规定提起的普通代表人诉讼,包括当事人一方在起诉时人数确定的和以“加入制”为核心的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以及依据《证券法》第九十五条第三款提起的以“退出制”为核心的特别代表人诉讼。

系统规定了各类代表人诉讼的规范化流程,包括立案与权利登记、代表人的选定、代表人诉讼的审理、判决与执行等。

明确回应了各类代表人诉讼中的难点问题,如代表人的推选、代表人的权限范围、代表人诉讼和解或调解、代表人诉讼的上诉程序、投资者保护机构的权利义务等事项。

大力依托了信息技术创新代表人诉讼机制,通过设立代表人诉讼在线平台,实现权利登记、代表人推选、公告通知、电子送达等诉讼程序的便利化,着力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建立电子交易数据对接机制,为适格投资者范围的核验和损失计算提供技术支持,提高诉讼效率。

《规定》的出台,将有力推动证券群体性纠纷案件的审理,提升审判集约化水平,提高审判效率,降低诉讼成本,从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纠纷多元化解,提高证券市场欺诈违法成本,维护证券市场秩序。

《代表人诉讼规定》出台背景是什么?

代表人诉讼机制与示范判决机制是什么关系?

代表人的权限范围是什么?如何平衡代表人和被代表人之间的关系?

上海金融法院副院长林晓镍接受本报记者采访,就社会各界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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