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养费用惹纠纷人民调解解忧愁
案情简介 当事人张某与王某经人介绍于年2月办理结婚登记,并于年9月生育一女王某某。后双方因日常生活琐事导致矛盾积累,夫妻感情于年3月彻底破裂。张某、王某于年9月经青岛市某区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并判决离婚,婚生女王某某由张某抚养,王某于年9月起每月支付子女抚养费元,至婚生女自立时为止。自双方判决离婚以来,婚生女王某某已由9岁成长至14周岁,但王某一直未遵照判决支付任何抚养费用。母亲张某既要负责王某某的日常生活,又要照料其饮食起居,为了维护女儿的合法权益和身心健康,张某一方面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另一方面以王某某法定代理人的身份代替女儿提起变更抚养费诉讼,将前夫王某告上法庭,请求将抚养费由元变更为元。但王某认为自己已经离婚并重新组建家庭,其经济收入仅为每月元,拒绝承担任何抚养费用。双方矛盾由此激化,昔日夫妻感情荡然无存。 调解过程 在接受调解组织的委派后,人民调解员王秀燕将双方当事人召集到李沧区人民调解室进行调解。在调解过程中当场为其解读相关法律法规并进行深入分析,告知双方当事人即使夫妻离婚,子女归一方抚养,另一方也有义务负担孩子必要的生活费用和教育费用。由于王某某未满十八周岁,调解人员以有利孩子身心健康,保护孩子合法权益为出发点,耐心细致地为双方做思想工作。通过调解人员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苦口婆心的劝说,历经长达两个小时的调解,双方最终达成一致协议:1、王某自年9月起每月支付王某某的抚养费用.00元,直至王某某年满十八周岁止。就此,一场纠纷得以圆满解决。 调解心得 第一,树立成熟的婚姻观,从源头上降低纠纷发生几率,审慎对待婚姻,避免“闪婚闪离”引发的风险。 第二,基于亲子关系的特殊情感联系,注重用法释理、以情动人,解开双方当事人的心结。 第三,激发当事人对子女的亲情,以发挥子女在当事人关系上的纽带作用。 第四,增强父母家庭责任感,即使婚姻破裂,也要注重保护子女权益,要充分认识到婚姻关系的解除不等于对子女抚养义务的终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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