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为群众办实事法官微课堂李雅明解读司法
< 编者按: 在队伍教育整顿工作中,高新法院高度重视、迅速部署、强化落实“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统筹推进为民办实事与队伍教育整顿工作,着力解决群众“急难愁盼”,切实把教育整顿工作成效转化为司法为民成果,增强群众的司法获得感。 为推动“我为群众办实事”主题实践活动走深走实,高新区法院开动脑筋、创新思路,顺应公众需求,充分发挥法官群体职业法律工作者的优势,依托新媒体平台,创新“法官微课堂”举措,举案说法、以案释法,规范人们行为,引导群众依法开展各类活动,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开启便民普法新模式,让教育整顿成果真正惠及于民。 今天是第十九期,主讲人是高新法院法官李雅明,她讲授的题目:解读司法确认程序。 解读司法确认程序 大家好,我是大庆高新区人民法院法官李雅明,今天我要和大家分享的内容是“解读司法确认程序”。 司法确认程序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的一种。它是指当事人之间民事权利义务的纠纷经人民调解组织或其他依法成立的具有调解职能的组织调解达成具有民事合同性质的协议后,双方当事人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达成的民事调解协议的效力,以赋予其强制执行力的非讼程序。司法确认程序由独任法官办理,实行一审终审。一般会在立案之日起30天之内审查完毕,除非有特殊情况的延长。 司法确认程序对于促进调解机制的推广具有重要的意义,司法确认程序赋予调解协议与民事调解书同等的法律效力,弥补了诉讼外达成调解协议效力不足的问题,解决了当事人容易反悔,纠纷易反复的问题。同时,司法确认程序无需当事人缴纳诉讼费用,降低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与民事诉讼程序相比,司法确认程序具有便捷、高效、低成本的特点。 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中提出了规范和完善司法确认程序。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在立法层面原则性的确立了司法确认制度。随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出台,从申请、管辖、审查、法律后果等方面规范了司法确认程序。之后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将司法确认程序放入特别程序章节写入了程序法。概括我国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对司法确认程序的规范,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司法确认案件的申请 司法确认案件必须由双方当事人共同提出申请,当事人可以委托他人代为申请,但应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需要注意的是,不是我们双方当事人自己达成了调解协议就可以申请司法确认。可以申请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必须是通过人民调解组织或其他依法成立的具有调解职能的组织主持调解达成的协议。司法确认案件提起的时限是三十日,双方当事人应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可以采用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当事人口头申请的,人民法院会记入笔录,并由当事人签名、捺印或者盖章。 二、司法确认案件的管辖 双方当事人应向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法庭提出申请。两个以上调解组织参与调解的,各调解组织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双方当事人可以共同向其中一个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双方当事人共同向两个以上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三、司法确认案件的受理范围 并非所有的调解协议都能够申请司法确认。法律规定有几类纠纷不属于申请司法确认案件的受理范围。如申请确认婚姻关系、亲子关系、收养关系等身份关系无效、有效或者解除的;涉及适用其他特别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审理的;调解协议内容涉及物权、知识产权确权的。此外,人民法院对于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的和不属于收到申请的人民法院管辖的,也会裁定不予受理。若人民法院在受理申请后,发现有上述不予受理情形的,会裁定驳回当事人的申请。 四、申请司法确认案件需提交的材料 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调解协议、调解组织主持调解的证明,以及与调解协议相关的财产权利证明等材料,并提供双方当事人的身份、住所、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未能提交上述材料的,人民法院会要求当事人限期补交。 五、司法确认案件的审查 人民法院受理司法确认案件的申请后,会指定一名审判人员进行审查。在审查相关情况时,会通知双方当事人共同到场对案件进行核实。审查的重点是调解协议本身的自愿性、合法性和可执行性。一是审查调解协议是否违反自愿原则,当事人是否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的调解协议,调解协议是否显失公平,调解员与案件是否有利害关系。二是审查调解协议是否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是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是否违背公序良俗。三是审查调解协议的内容是否明确,是否符合确认条件。特别提醒的是,如果发现当事人有虚假调解或虚假诉讼的,法院将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民事责任乃至刑事责任。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的陈述或者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不完备或者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当事人限期补充陈述或者补充证明材料。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向调解组织核实有关情况。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未在限期内补充陈述、补充证明材料或者拒不接受询问的,人民法院可以按撤回申请处理。在确认调解协议的裁定作出前,当事人撤回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准许。 六、司法确认案件的处理方式 人民法院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后的处理方式分为两种情形:第一,符合法律规定的,人民法院作出确认调解协议有效的民事裁定书,与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民事调解书一样具有强制执行力。一方当事人如果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第二,审查后,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司法确认案件的救济途径 司法确认案件实行一审终审,当事人收到确认有效的裁定书和驳回申请的裁定书后,不能够上诉、申请复议和申请再审,但是这并不意味着裁定错误,当事人没有救济途径。按照相关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裁定有错误的,可以向作出该裁定的人民法院提出异议。人民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或者部分成立的,作出新的裁定撤销或者改变原裁定,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对人民法院作出的确认调解协议、准许实现担保物权的裁定,当事人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利害关系人有异议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原标题:《我为群众办实事·法官微课堂 李雅明:解读司法确认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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