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许多投资者与金融机构的争议解决中,有相当一部分比例的案件实际以调解或和解的方式最终结案,该部分案件不属于可公开的范畴,因此在裁判文书网等任何可公开的渠道无法查询到,尤其在签署保密协议的情况下,对该类解决方式的细节,外界更难窥见一二。本文则主要对调解或和解可能性及条件等问题展开分析:

一、涉诉机构的权限。多数金融机构通常分为总、分、支三层架构,投资者往往依据自身业务情况,选择其中一层或几层作为共同被告。对于被告数量多少的利弊问题,本文中不做详细探讨,但结论在不同案件中是不同的。就权限而言,由大到小分别为总、分、支机构,这里所述的权限,包括和解或调解决定权,以及和解或调解的金额。以最底层的支行、支公司为例,其权限基本取决于能调配的金额,且依据案件性质的不同,还需向上级进行请示。而在分行、分公司层面,则权限相比要大,但其考量的因素更多,上升到总行、总公司层面,具有绝对的决定权,但其考量的因素最多,实际上作出决定的难度也更大。

二、金融机构败诉的可能性。胜诉、败诉可能性是影响双方调解或和解的关键考量因素,一定程度上决定了各方的地位和力量。但另一方面,在稍微复杂的案件中,胜诉可能性的分析会更加模糊,双方的力量在诉讼中可能会出现此消彼长的情况,进而影响到下一步的判断。就金融机构而言,金融从业者乃至负责人很难就法律层面对案件的结果进行专业预判,乃至法务部门也不足以形成系统的判断,往往在案件成立之后,依赖于外聘律师的判断或法律意见书,进而对管理层决策形成实质性影响,或者为管理层决策的合法合规性提供法律支持。例如在一些国有金融机构中,如无确凿或足够正式的法律判断而进行和解或调解,可能涉及国有资产流失等问题。

三、案件结果对金融机构的影响性。败诉结果对金融机构的影响主要分为两个方面,其一是经济方面,如果同一款产品或者类似产品中存在大量投资者,出现一个败诉判决时,将可能导致更广泛的败诉发生,导致系统性赔偿,该败诉结果对自身经济方面影响巨大;其二是声誉方面,金融机构属于风险经营机构,信誉及声誉属于首要维护内容,如产生影响重大的败诉案件,可能致长久以来建立起来的声誉造成重大损害。

四、涉诉金额的大小。通常,金额越小获得调解或和解的可能性越大,当然还会受到上述其他维度的影响,如果金融机构评估认为败诉风险较小,或相关机构没有作出和解或调解的权限,则仍有可能会采取进一步对抗的态度。

五、底层资产状况及自身偿付能力。这里的底层资产状况特指资产管理类产品,如果底层较好或真实存在,管理人通常会”有底气“,进而怠于调解;而如果底层风险大,乃至存在虚假底层可能涉及刑事责任的,为降低风险,管理人可能倾向于调解。但上述情形,海与管理人自身经济实力有关,如果没有偿付能力,则即便有意愿,也不可能实现调解。

和解或调解贯穿于民事诉讼的始终,理论上,只要在判决作出之前,均具备调解或和解的程序条件,但基于上述因素等影响,一般以“以打促和”作为基本原则,进而争取案件的最优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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